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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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4期46-47,共2页
摘 要: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司法的主体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的合称)的素养,则是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核心因素。清末至民国时期,伴随对西方法律制度移植的逐渐完成,新式司法机构也渐次得以设立,新一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得以养成。那么,民国后期广东司法官群体的素质又如何呢甲笔者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
关 键 词:
民国后期
司法官
素养
广东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制度移植
公平与公正
社会正义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