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

作  者: ;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 《法学》 2013年第3期96-105,共10页

摘  要: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关 键 词: 紧急避险 限度 损害 适当性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潘庸鲁
作者 谢雄伟
作者 谢雄伟
作者 郑少君
作者 江保国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机构 华南农业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