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出 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年第1期44-51,共8页
摘 要: 基本法第39条没有赋予公约在香港具有宪法性地位,从理论上分析,一元论的传统中,会产生公约与一国宪法或法律冲突的问题,香港秉承二元论传统,被转化的公约—香港人权法案作为一个普通立法,不具有宪法性地位。公约在香港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则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香港法院将公约等同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或者将公约作为解释基本法的背景资料、或者将公约作为本地立法的发展、或者直接适用公约。公约在香港司法地位的多样性易导致公约与人权法案性质和地位上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