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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与西部“非遗”的公法保护

作  者: ;

机构地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民俗研究》 2013年第1期25-31,共7页

摘  要: "非遗"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西部"非遗"公法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关 键 词: 非遗 西部 公法保护 文化认同

领  域: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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