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11期19-29,共11页
摘 要: 传统行政组织法在行政主体理论范式下,以控权为核心,主要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职责职权如何锁定等主体合法性问题。随着社会功能的分化和自治能力的增强,传统行政组织法必须自我增量,行政组织法亦当发挥作为推进纵向分权、横向分工、行政与社会分权的符号与工具的功能。当前,面临现代国家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组织法还应当关注各种行政组织形态的基本样貌及其类型化特质,并从事其与特定行政任务之间匹配性、关联度的研究作业。公共行政组织的合法化、最佳化(正确化)构建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