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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论的体系性梳理——兼谈主观超过要素之否定

作  者: ;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 《法学评论》 2012年第5期120-128,共9页

摘  要: 目的成为主观超过要素,是大陆法系阶层犯罪论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古典体系中,目的与故意都是责任的主观要素。在新古典体系中,目的成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在目的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不仅包含目的,还包括故意,前者是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处于核心地位。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把对行为的社会价值评判引入故意之中,限制了构成要件故意的范围,目的成为超越于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构成要件理论,故意是一元的,目的包含于故意之中,不可能成为主观超过要素。我国刑法中的目的可以分为普遍目的和特殊目的,附随目的属于普遍目的。

关 键 词: 犯罪论体系 主观要素 目的 故意 主观超过要素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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