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2年第23期205-205,212,共2页
摘 要: 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同时受国家财力或其他国情因素的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执行机关等程序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害人的救济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评判标准,并应接受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约束,而这些标准构成了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客观规律和一般原理。本文在考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法治国家在被害人救济程序上的共同特征略陈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