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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关系重构论——兼论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12年第4期49-54,共6页

摘  要: 传统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一元的罪刑关系理论,其立论基础是一元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随着新旧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关系论由一元向二元演进。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二元的罪刑关系论,均将报应和特殊预防纳入考量视野。二元的罪刑关系由"已然之罪—报应"和"未然之罪—特殊预防"两个维度组成。在兼顾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前提下,罪刑均衡强调刑罚要与犯罪相对称,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格状况相适应,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关 键 词: 罪刑关系 罪刑均衡 刑罚个别化 刑法原则 司法原则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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