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贵阳中医学院
出 处: 《时代报告(学术版)》 2012年第07X期152-153,共2页
摘 要: 在继承法中,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通说认为,遗嘱继承源于罗马法,它虽后于法定继承产生,但同样也是有着久远历史的一项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尽管都承认遗嘱继承,但遗嘱的地位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不仅承认遗嘱继承,而且是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少的立法例。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遗嘱自由也不应例外。因此在设计遗嘱制度上,必须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与维护家庭关系的功能综合考虑,将遗嘱自由与遗嘱限制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在认可遗嘱自由趋向的大前提下对逸嘱继承制度有一个理性、客观的研究,本文将以此为宗旨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