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第6期121-123,共3页
摘 要: 当代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提出了"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性语言"的理论,他是元伦理学中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之后的第三阶段语言分析学派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被称为"普遍的规定主义"。这一称谓体现了黑尔的伦理学理论的核心思想:规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他认为这两点是道德语言所具有的两个逻辑特性,也构成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应遵守的逻辑要求。在其扛鼎之作《道德语言》一书中,他独到而深入地分析了道德语言的特点,对价值哲学特别是价值语言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领 域: [哲学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