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
机构地区:
广东警官学院
出 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41-42,共2页
摘 要: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适用的混淆,源于前者法律后果中的损害赔偿经常被认为是违约损害赔偿,这忽视了两种制度功能价值的差异。从秩序构建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价值功能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是构建一种新的秩序,而违约责任是补救原有的秩序。此种制度比较的厘清,有助于还原制度设计的初衷,为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的支撑。
关 键 词: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比较分析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