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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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
《广东社会科学》
2012年第3期240-246,共7页
摘 要:
基于病人自决权的有限性和社会危险防控的必要性,对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但由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滞后,强制送诊不仅缺乏合法性依据,甚至沦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通过考察域外强制送诊的立法经验,我们认为应当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中心来建构我国的强制送诊制度,从而实现保障医疗人权和社会危险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
强制送诊
强制住院评估
精神卫生法
人身自由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