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出 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2年第4期76-81,共6页
摘 要: 以2006—2010年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为样本,系统研究了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问题。实证研究发现:面向大股东发行的折价率最高,面向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折价率居中,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折价率最低。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提高了股权集中度,进一步巩固了控制权地位,通过低价发行侵占了中小投资者权益。降低大股东的认购比例、降低资产认购比例、降低增发后与增发前股权集中度之差、减少增发规模、提高公司规模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程度。提高增发前的股权集中度、聘请"十大"券商作为主承销商、改善治理环境、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机构都没有起到约束大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作用。
关 键 词: 证券市场 定向增发 折价率 代理冲突 中小投资者保护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