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2年第11期94-95,共2页
摘 要: 律师在场权来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目前在英美意大利等国家法律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律师在场权的呼吁时有出现,其主要目的主要是是为了制衡侦查权,以防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目前已有少数检察院进行了尝试,但是由于理论研究及实践的缺乏,对律师在场权还是持保守态度的居多数,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看,对该权利也予以回避,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运用,终究将只是时间问题。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