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法政系
出 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5-49,共5页
摘 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它既能适应行政权不断扩张的需要,也能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殊性和灵活性的原则要求,可以有效地弥补法治的局限性。然而,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其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还助长了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因此,实施行政程序性控制可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督促其行为趋于科学合理,在当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