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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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机构地区: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4-19,58,共7页
摘 要:
1997年刑法及其随后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关于走私犯罪的立法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大。以犯罪对象作为走私犯罪定罪标准也不符合类型化刑事立法原则,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才应是类型化的标准。在个罪罪刑配置上也存在诸如刑法规定指向不明导致罚无适当罪、走私行为入刑化明显严苛等问题。
关 键 词:
走私犯罪
刑法谦抑性
类型化立法
罪刑均衡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