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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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9期9-15,共7页
摘 要: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关 键 词:
集资诈骗罪
吴英
非法集资
高利贷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