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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作  者: ; (王彦);

机构地区: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22-28,共7页

摘  要: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而没有处理的,应当视为"已经处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主要是指行为人一年内实施了两次走私行为,并依法送达;其犯罪对象应为普通涉税货物、物品;其罚则中的"偷逃应缴税额"应指第三次走私偷逃的应缴税款。该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普通类应税货物、物品,限制类应税货物、物品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该罪帮助型共犯中"通谋"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其意思之间的联络要形成一种合意,主动的策划、商议、拟定计划非常必要。

关 键 词: 走私罪 犯罪对象 共犯 通谋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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