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
出 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11年第4期53-57,共5页
摘 要: 环境法脱始于工业革命之后对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环境法自诞生之时起就与城市紧密相关,表现为一种依靠城市地方性知识的技艺,与此同时,农村却处在环境法制的边缘,这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环境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环境关系着所有人的命运,因此有必要将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视野,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