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所
出 处: 《社会科学家》 2011年第4期52-54,58,共4页
摘 要: 尽管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框架研究逐渐兴起,但对控股股东的治理研究却没有足够深入。控制权收益是指控股股东应该得到的,它是对投资风险的补偿与激励,控制权额外收益是指控股股东应该得到之外的额外收益,它不是对投资风险的补偿,应该受到约束。控股股东侵害(如有的甚至利用停牌退市接管来操纵,有的金融机构通过精巧财务处理实施)限制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必要的监督则是捍卫公司治理制度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和手段。文章对控制权收益和控制权额外收益,包括中小股东保护和控股股东激励、约束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达到强化公司治理来保护中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