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清华法学》 2011年第3期39-45,共7页
摘 要: 按照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诉讼法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诉讼法理,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小额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职权探知主义之部分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之限制、公开原则之限制与排斥、自由证明之采用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部分适用非讼法理,但也应当给予小额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