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现代交际》 2010年第12期24-25,共2页
摘 要: 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特征成为众多人主张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理由。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公司利益的需求,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而一人股东特点、关联交易的质疑并不能成为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理由。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限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笔者建议我国首先应完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股东的诚信义务、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必要书面形式记载义务、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限额以及无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情形,并通过规定设立严格的资本充实维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