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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重构——建立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刑法有权解释主体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2期154-158,共5页

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头拥有造成许多矛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主体的争议性,二是主体分工界限的模糊性。多元存在的刑法有权解释造成"法出多门",从而影响公民的价值判断。从制度的价值判断出发可见,现行刑法解释权的改革必须从多元归于一统。建议取消刑法立法解释,建议以司法权为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主体。

关 键 词: 刑法解释主体 刑法解释权 多元 一统 司法权 一元二级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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