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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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秘书》
2011年第2期25-27,共3页
摘 要: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董事会秘书法律制度,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一般被确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有权就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董秘的法律地位可从其职责、权力、资格与任免、义务与责任等方面来理解。
关 键 词:
董事会秘书
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制度
日常事务
公司
资格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