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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秘书》 2011年第2期25-27,共3页

摘  要: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董事会秘书法律制度,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一般被确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有权就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董秘的法律地位可从其职责、权力、资格与任免、义务与责任等方面来理解。

关 键 词: 董事会秘书 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制度 日常事务 公司 资格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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