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方医科大学外国语学院
出 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1年第3期41-42,共2页
摘 要: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司法权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平等的"一权,即使有所谓的平等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直到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或州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司法审查权才真正登上了美国宪政的舞台。并随着上世纪50年代沃伦法院旋起的司法能动主义,美国司法审查正式进入了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司法主权的3个演变现成模式。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