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28-32,共5页
摘 要: 传统合同法理论强调合同的确定性,留待后定条款是对此规则的重大突破。美国《统一商法典》首开留待后定条款先河,在实现实质公平、交易双方共赢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大陆法国家同样有类似法条。国际统一合同法吸收了上述国内法的合理成分,也对留待后定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已制定有关留待后定条款的规定,但尚有缺陷,建议进一步吸收国外法律的合理成分,修改和完善此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