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习论坛》 2010年第11期72-76,共5页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专属性表现在排斥其他法院管辖,排斥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考量其特殊性,为满足公益需求所设置,以期维护社会稳定。但审判实践中,不动产纠纷的界定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为不动产纠纷,皆适用专属管辖;有人则认为仅就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并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不动产纠纷并限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应以"一个前提两个原则"为框架,规定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进而突出专属管辖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