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 处: 《人民检察》 2010年第21期9-14,共6页
摘 要: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差异。大陆地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台湾地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仅为公务员、仲裁人员以及将要成为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员的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大陆关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较台湾地区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的入罪门槛要低;在贿赂内容方面,大陆商业贿赂犯罪仅限于财物,台湾地区刑法中贿赂的内容则包含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在行为方式上,大陆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索取和收受,行贿罪的方式仅为给予,而台湾地区刑法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行为状态上,比大陆刑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另外,两岸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也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