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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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第12期87-88,共2页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私密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从法益侵害说、国际人权保护趋势、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将非公然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法对道德领域的入侵。因此不宜将非公然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
关 键 词: 聚众淫乱行为 犯罪化 法益 人权 慎刑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