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第5期13-18,共6页
摘 要: 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使得现行宪法制度的正当性只能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制度只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不能超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立足于"议会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来自于"法律至上"的宪法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民主的价值要高于法治的价值,这也就决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忽视民意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本刊编辑部以"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总标题进行笔谈。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政治立场正确,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正>随着"2010年"这一特定时刻的到来,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基本特征、主要内容进行着全方位的解读。本文的旨趣并不在于对于该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实样形态及其重大意义做现象学上的重复描述,也不在于对其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建言献策,而在于通过考察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路径,反思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两种思路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各自的存在场域及其作用空间。
关 键 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路径 当代中国 反思 年 形成标志 建言献策 现象学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