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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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10年第9期62-66,共5页
摘 要:
以我国首批建立环保法庭的三地——贵阳、无锡、云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范和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三地规范在原告资格、被告、裁判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在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完善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也存在若干值得检讨的地方。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可以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制度,避免企业因巨额诉讼成本、损害赔偿金额、罚金等而破产。
关 键 词: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被告
裁判方式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