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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区、县的地级市申报“较大的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About The Legal Questions Concerning With The Secondary Cities Without Districts And Counties Applying For Larger City

作  者: ; (李建国);

机构地区: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 《法学杂志》 2010年第10期114-117,共4页

摘  要: "较大的市"的申报和审批实质上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分权、立法资源的重新配置等宪政问题。东莞作为一个不设区、县的地级市积极申报"较大的市",提出了一个地方立法体制改革的新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宪法》、改革地方立法体制来统一解决地级市的地方立法问题。如果暂不修改宪法,应当修改《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由立法法明确地级市申请获得地方立法权应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申报、审批和救济程序,并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划定其立法权限。在暂不修政《宪法》的情况下,应由权力机关统一配置立法资源;明确中解决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立法体制改革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考虑,与行政区划调解结合起来进行。

关 键 词: 较大的市 地级市 地方立法 研究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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