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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知识产权》 2010年第5期11-18,共8页

摘  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财产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符合民法孳息原理的要件和要求,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以传统部族文化为精神基础,以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益为基本原则,承认主体的群体性,排除客体和授权条件的创造性从而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特别权利,是CBD建构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特别私权机制。

关 键 词: 遗传资源所有权 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 知识产权 特别权利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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