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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知识产权》 2010年第5期11-18,共8页
摘 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财产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符合民法孳息原理的要件和要求,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以传统部族文化为精神基础,以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益为基本原则,承认主体的群体性,排除客体和授权条件的创造性从而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特别权利,是CBD建构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特别私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