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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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第8期58-64,共7页
摘 要:
德、日等国学者根据客观归责论,通常将危害结果作为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要素。我国学者界定危害结果,要么限制其范畴,要么扩展其外延,忽视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乃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引起的、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和价值的损害或者危险状态。未完成形态中只有实害结果作为。罪过认定依据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广泛性与多样性等特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相对同一性,是复合罪过的成立依据;两者的绝对同一性表明其心理态度可以完全一致。
关 键 词: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罪过
现实损害
危险状态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