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 《江西社会科学》 2010年第5期180-184,共5页
摘 要: 现代国家的公共预算目标,内在统一了立宪主义所涵括的民主和法治理念,其实现对规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价值。作为宪政民主试金石的预算审议,不仅构成了公共预算的核心内容,而且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国家财政的基本途径。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其建制化双轨制协商模式成为预算审议程序控制的民主路径。立足我国国情完善预算审议制度,在规范层面应健全预算法律体系;在制度层面应着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社会结构层面应培育和发展公共领域,促进公民有序参与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