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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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北方经济》
2010年第9期80-82,共3页
摘 要:
英美法商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信义义务。所谓信义义务,也称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其职责,不得背信弃义。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
关 键 词:
董事会秘书
信义义务
责任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
忠实义务
董事义务
传统理论
应当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