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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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秘书之友》 2010年第5期4-7,共4页
摘 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个层次。董事会秘书在国外被视为公司的高管之一,在股份公司中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假如我国要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重构。
关 键 词: 董事会秘书制度 公司组织机构 地位分析 股份公司 公司法理论 股东大会 法律地位 监事会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