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 《人民司法》 2010年第7期69-72,共4页
摘 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3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