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出 处: 《中国校外教育》 2010年第3期56-56,58,共2页
摘 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相关几个法条零碎地体现了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诉讼精神,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导致了相应的司法适应混乱。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程序公正的体现,是维护司法纯洁的保证。因此,对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否定其证据能力,特殊条件下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