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重构我国“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作  者: ;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0年第2期7-8,共2页

摘  要: 宪法规定农民集体是享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在民法中却没有承认"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于是农民集体就长期存在着有主体之名,而无主体之实的尴尬现状。以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将其定位为非法人团体,探讨将非法人团体列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从而突破我国现有的民事主体二元体制,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农民集体 民事主体地位 制度重构

领  域: [农业科学]

相关作者

作者 肖婷
作者 胡鹏翔
作者 骆琛
作者 彭彩虹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李振义
作者 吴晨
作者 张琳
作者 丁培强
作者 吴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