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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获贷后骗逃债务应成立诈骗罪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第1期130-131,共2页

摘  要: 行为人经合法程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之后,由于情势变化而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制造虚假账目谎称经营亏损、或以伪造借据、打虚假经济官司将贷款抵押物隐匿转移等欺骗行为,逃避还本付息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此行为应构成普通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侵占罪或合同诈骗罪,并着重从行为的客观方面论证其构成要件该当性。

关 键 词: 诈骗罪 财产性利益 处分行为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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