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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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太平洋学报》
2009年第11期72-75,共4页
摘 要: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即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使人们在分享公共服务中有同样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其宪法价值在于,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有效路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人权
法治
宪法价值
领 域:
[经济管理]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