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第6期37-41,共5页
摘 要: 社会契约论预设了国家权力源于公民协商基础上的契约这样一个前提,作为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刑罚权也来源于个体权利的让渡。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存在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存在着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关系。刑事和解制度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注重刑法领域中犯罪人与受害人冲突关系的调适,立足于从抽象的国家法益保护转向具体的被害人保护理念的转变,从满足社会"公意"的报应情感到关注被害人的实际利益,注重平复被损害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