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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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警官学院
出 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20-23,共4页
摘 要:
犯罪现场概念没有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个先验的不科学的概念,应当用疑罪现场概念取而代之。警方接到报案后即将勘查的"现场"应该具有双重属性,即是一个不确定的可能存在犯罪也可能不存在犯罪的现场。在警方对报案现场尚未进行勘查之前就主观地称其为犯罪现场是违背思维规律的。
关 键 词:
犯罪现场
刑事案件现场
可疑犯罪现场
出事地点
疑罪现场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