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130-137,共8页
摘 要: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学者们对东海划界原则等实体问题已多有论述,但大都忽略了对争端解决之法律程序的讨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日两国均有义务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该程序允许并鼓励争端当事方首先运用谈判协商等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但又同时规定在已诉诸这种方式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启动包括诉讼、仲裁等在内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在《公约》框架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走向何方的可能性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必须注意到中国政府近期已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排除性声明的背景。论文力图根据《公约》的规定及相关背景情况,就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走向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