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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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 《消费经济》 2009年第4期89-92,共4页
摘 要: 基于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的缔约地位,国际保险立法和实践采取了缓解保险消费者告知义务、确立和加强保险人说明义务、引进保险给付比例原则以及保险合同通俗化等措施来缓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失衡。较之目前的国际立法走向,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尚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改善之必要。
关 键 词: 保险消费者 告知义务 先合同义务 比例原则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