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9年第7期54-59,共6页
摘 要: 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目标,内在统一了宪政所涵括的民主理念和法治要求,其实现对规制国家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审议,不仅是民主财政的重要内容与运行规则,而且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国家财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走向宪政民主的试金石。根据立宪主义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预算审议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应重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治理层面,以地方财政改革出现的参与式预算为契机,构建公民直接参与预算的程序机制;从公民权利的视角,则应逐步推进预算公开,落实公民对政府预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