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9年第7期173-175,共3页
摘 要: 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了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里面涉及到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组织领导行为与传统的组织领导行为有差异,要对传统的组织领导行为进行限缩性解释。罪名宜确定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适用本罪要符合修正案中的三个条件,即是否以交纳一定费用作为加入资格、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和是否是"金字塔层级"等三个条件,以此作为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情节轻重的把握应综合考虑网络营销层级的高低和人员数量、传销手段的危害性和涉案金额的大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