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 《法律适用》 2008年第10期94-95,共2页
摘 要: 一、科学界定“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那么在“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情形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能否适用本条第3款呢?由于“主要利用”和“利用”的区分使用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