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政法学刊》 1994年第1期55-61,31,共8页
摘 要: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开宗明义地申明:立法的宗旨是“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深入分析研究13个条文,可以断言,《决定》确实较好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关 键 词: 伪劣商品 法定最高刑 危害公共安全 劣药 犯罪对象 财产刑 投机倒把罪 重法优于轻法 罚金刑 追究刑事责任